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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 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1-28 11:42:15    作者:     来源:     点击: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青发[201919号)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推优”工作应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基层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墙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认真落实“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至35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取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年满18周岁的中国青年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中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推荐对象应有1年以上的团龄。 “推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

第六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第七条“推优”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争先创优。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

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墙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第十二条符合“推优”条件并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一)获国家、省(市)级表扬的先进个人;

(二)获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三)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个人;

(四)获国家、省(市)、院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三条凡在校期间曾受过学院各类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推荐程序

第十四条“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五条 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推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六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候选人的产生应遵循各地开展的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机制。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以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 “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从推优大会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团支部在签署“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后,报二级学院团总支审定。

第十八条二级学院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根据本年度发展计划,优中选优确定“推优”对象名单,同时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考察对象,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报校团委审核,经过审核无问题后向党组 织推荐。

第十九条入校前已在原学校(单位)参加过党校培训且未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团员,继续做好推优工作。

第四章“推优”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条党组织要把团组织“推优”工作作为发展党员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一条 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团组织的助手作用,把“推优”工作纳入团的组织建设之中,并把它作为评价团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团组织可以通过团总支、党校等载体,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为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创造学习和进步的机会,同时,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促进其成长和提高。

第二十三条校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杜绝弄虚作假,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党团组织应协调一致,互相反馈信息,保证“推优”工作顺利进行,避免片面性、随意性、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第二十五条团支部可以根据工作安排,结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的评选工作进行“推优”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各级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加强本地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每年年底向上级团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报告“推优”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2020年5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