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及 其他各类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 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 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 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 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 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 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 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 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 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摺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本院入学通知 书,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姓名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不得随 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 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 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 两周内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 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附县级以 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 复查合格后,到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 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 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 取要求。
复查中若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己注册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 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到校
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请假 或请假未准逾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 动退学处理。
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 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评定突出过程管理,须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参加学院认 可的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具体办法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办 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 算为学分,计人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 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和《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 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
学生必须持准考证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并遵守《安徽工业经济 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严禁考试作弊。学生课程考试中作弊, 该课程总成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予正常补考。经教育,学生表现 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机会。
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该课程总成 绩以“0”分记,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 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视做旷课,情节严重的给 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将学生学业、学术、品行 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个人档案,同时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 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是学生升级、留 级、试读的根本依据。具体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学生学习 成绩优秀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 转专业的,要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则(修订)》规定的程序办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 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 身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按《安徽工 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 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 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我校出具证 明后,经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后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 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其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 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转入。学院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网上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按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 程序办理。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 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两年。
第二十六条 祭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 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创新创业申请休学的学生,具体按照《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激励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或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期间应主动和学校保持联系,帮助学校和其 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 按照安徽省大学生医保相关政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留级一次后,成绩考核再次达留级条件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不含服兵役);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
(四)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 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送交学生处复核,报院 长办公会研究诀定后,学院出具退学文件并经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 本人;
无法送达的由二级学院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难于联系的,可 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从 退学或处理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安徽工业经济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 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修业期满而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但未达留级或延长学习期限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符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 订)》中有关规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 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 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 审查,审查合格后方能更改。
第三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 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己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予以撒 销并报安徽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领导接待日、信箱等方式加强与学 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 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 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 活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公 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 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开展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 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安徽工业经济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盏于身心 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职业技能、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 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能影响正常的学习,必须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 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予以劝阻 或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 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 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学生住校必须遵守《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 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 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服务 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奖 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 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 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 评教育或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 订)》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 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 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 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承接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程序 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在对学 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 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财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院下发正式处分文件后,各二级学院应当直接 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己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 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由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到12 个月,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关程序和管理办法按《安 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执行,解除 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 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 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由分管学生 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监察审计处、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 总务处、保卫处、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院团委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 具体按《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 况复杂不能在规走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 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 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 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 出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 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从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九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 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十条 考勤与纪律: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 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 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 一律以旷课论处;
(二)寒暑假结束,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在二级 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或参加学 习时,须提交必要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 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时,须 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以内的,本人提出申请,由辅 导员批准;三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书记批准; 一周以 上的,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处备案;
(四)请假期满必须及时到二级学院办公室销假;因特殊原因 不能按时销假者,应提交必要证明到二级学院办公室办理续儇手续。 逾期不续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的按旷课处理;
(五)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等,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旷课按六学时计;
(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各项管理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