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3年修订)
序言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安徽省地质职工大学,1997年1月更名为安徽省工业经济职工大学,1999年9月开始举办大专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教育,2001年6月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在原安徽省工业经济职工大学基础上改制为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8月通过安徽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验收。2020年3月被确立为安徽省技能型高水平大学立项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AN HUI TECHNICAL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ECONOMY,简称AHIEC。
学校注册地址为合肥市包河区梁园路1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与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类型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层次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以开展适应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鉴定及技能培训为辅,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规律,依托行业,立足安徽,融入长三角,面向全国,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自然资源地勘行业发展,服务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走内涵质量特色品牌发展之路,把学校建成省内领先、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努力向国家“双高校”远景目标迈进。
第七条 学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办学职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能力为本位,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强教科研工作,坚持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繁荣发展特色校园文化,加强与国(境)外院校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服务自然资源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共建,以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领导和管理为主,业务上接受省教育厅指导。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学校配置教育资源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学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支持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二级学院等专业招生比例。
2.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规定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可依法依规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
3.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等,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4.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5.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6.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确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聘请教师、企业技术能手及能工巧匠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7.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探索实行以学校为主的多元实体、多样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
8.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9.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自主权,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作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视为无效。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具备较好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兼职教师由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担任。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依规聘任教职工,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合同管理。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五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2.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继续教育培训等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4.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5.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7.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2.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自觉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3.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研究,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与专业和岗位相适应的下企业挂职锻炼,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水平。
5.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6.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7.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自主分类实行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2.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4.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5.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7.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8.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陈述、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3.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4.遵守学籍管理规定。
5.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6.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7.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学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文体、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会和社团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学生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按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和与学生权利及义务有关的重大改革、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生会等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学校接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五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二级学院)部处室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学校实际需要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3.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6.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7.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9.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10.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党牢牢掌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1.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12.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总负责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1.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3.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三公”经费支出、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团的章程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科学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等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所属专业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高职教育和办学实际,建立健全科研工作体制机制,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提升教职工科研能力和水平,增强创新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的自主运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二级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3.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6.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学校校长聘任全面负责本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二级学院党支部职责和二级学院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是对学校科学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与咨询的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1.审定学校科研发展规划。
2.评定科研成果,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和成果。
3.审定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4.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和培养计划人选。
5.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决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
6.法律法规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的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督导的组织机构。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相关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等主要负责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依据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开展。
1.审议审定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2.对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措施和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关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4.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修订教学计划、鉴定教学成果。
5.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汇报、状态评估。
6.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
7.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对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咨询机构,在学校领导下围绕教学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贯彻“督导并重,以督促导”原则,开展全校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咨询工作。教学督导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学单位和教务处负责人以及有丰富经验的教师担任,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依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制度》实行。
第五十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在规定限额内设置以教学科研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自主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为主,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在存续期间,依法拥有、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绿色环保和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修订)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联合境内外高校依法依规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和广大校友资源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图案颜色蓝白相间,以蓝为主。内圆由“地质锤”“书籍”“地球”图案叠加组成,“地质锤”代表地质行业特色。“地球”代表地质科学。“书”寓意教育。“书”与“地球”图案叠加呈“三角形”代表安徽汉语拼音首个字母A,体现了学校地质行业办学特色及教育事业属性。圆环上方为“毛体”“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名,圆环下方为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的英文名称。
第六十六条 校训:明德 笃学 精艺 尚新
第六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ahie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由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制定和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要求进行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履行以下审议审核程序:
1.章程制定和修改时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内设机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的意见。
2.章程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3.章程起草的主要问题和不同意见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4.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征得举办者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订。
1.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内容变更的。
2.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3.举办者变更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在下列情况之一,应予分立、合并或停办。
(一)举办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依法撤销、停办的。
(三)出现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校分立、合并或停办时,清算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举办者协议对学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学校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七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一条 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及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修订)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修订)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修订)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修订)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