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宣传〔2024〕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宪法法治教育,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将学院2024年“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4年12月1日-12月7日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三、重点宣传内容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围绕活动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律法规和国旗法、国歌法、国徽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历程和宪法的地位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等。
四、工作安排
(一)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上午9:00-10:00,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开展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系列活动。各二级学院自行组织学生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qspfw.moe.gov.cn,下称青少年普法网)观看直播共同参与,或结合实际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活动(宪法晨读内容附后)和《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传唱活动,并以文字、图片、视频形式进行记录。(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二)持续推进“宪法卫士”行动计划。指导学生积极参与“宪法卫士”网络学习,培育校园宪法文化。学习通道将于2024年12月31日关闭。(“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网址https://static.qspfw.moe.gov.cn/xf2024/index.html)(责任单位:校团委,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三)持续推进“宪法进课堂”、“宪法进班级”、“宪法进社团”系列活动。要充分发挥思政课堂关键作用,开展宪法学习宣讲;充分利用主题班会、座谈会等形式,围绕学习宪法主题开展研讨,培育青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提升宪法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责任单位: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各二级学院党总支)
(四)重点推进“宪法进网络”,多渠道宣传扩大覆盖面。在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等多媒体平台及时传播宪法知识、宣传宪法活动,使学习宣传既有章法、见力度,更重质量、强效果,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五、工作要求
要把宪法学习宣传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提前部署,引导师生积极参与,推动学习活动广覆盖、见实效。要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渠道集中、及时展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亮点和特色,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根据上级要求,各二级学院要将师生开展宪法法治教育特别是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及有关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图片、照片、视频等)电子版于12月6日前发送至邮箱agzyxcb2023@163.com,学院党委宣传部将形成总结报告上报教育厅。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中共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宣传部
2024年12月1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