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训练和师生员工健身活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体育场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体育场馆是学校的财产,主要职能是为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服务,同时为全校师生员工体育锻炼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共教学部(体育部)是学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体育场馆运行管理;总务处负责场馆的日常维护。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四条体育场馆在正常教学、训练和竞赛以外的时间面向师生员工免费开放,秉持先来后到的原则有序使用。
第五条场馆的使用需保证教学第一的原则,场馆在教学期间,非教学人员和学生不得使用该场馆。
第六条 严禁在场馆内吸烟、随地吐痰、倾倒饮料等行为,维护场馆的卫生,保证体育场馆的整洁。
第七条严禁穿钉鞋、尖跟鞋(专业短钉跑鞋、足球鞋除外除外)进入场馆;严禁争抢场馆等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未经批准利用体育场馆组织各种非体育性的集会。
第九条体育场馆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禁止使用,全体师生有义
务向公共教学部(体育部)报告,以免发生意外。故意损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照价赔偿并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使用申请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社团、运动队)在训练、比赛或开展集体活动需单独使用场馆时,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公共教学部(体育部)提交《体育场馆使用申请表》,申请表详见附件。公共教学部(体育部)批准后,方可单独使用场馆。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集体组织体育活动需要借用体育场馆的,填写《体育场馆使用申请表》由公共教学部(体育部)批准后,还须安保处领导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公共教学部(体育部)后期将会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公共教学部(体育部)。
第十三条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