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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法律学习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0-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好实施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中华民族法治文明征程中的里程碑。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党和国家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盛世修典,恰逢其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经过5年多工作,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不仅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安邦重器。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民法典提供了国家治理的私法视角,承认民事主体的自我决定、自负其责的能力,相信民事主体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民法典鼓励公民的个体自治和团体自治,为社会生活注入了更加丰富的自我管理因子。同时,民法典为合作共治提供了所需的大量规则,通过平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引导各方主体公平确定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风险与责任,赋予和保障民事主体广泛的契约自由和行为自由,激活社会自治、自律的能量,合理限制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提倡推广竞争机制、行业组织培育、私营经济保护、基层自治强化等,从而使国家治理呈现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沟通、公私联动的动态治理态势,实现治理成本最小化、治理效果最优化。更为重要的是,民法典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引入了新理念,设置了新边界,提出了新要求,必将有力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的实质性提升。民法典是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政府应树立善待民事权利的施政理念,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政府还应恪守诚信守约的契约精神,切实履行与民事主体订立的合同,以政务诚信带动社会诚信。

民法典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经世大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典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运行的基本法则,将其转化为法律上可操作、可执行的具体制度。民法典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构建起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的多元所有权结构,通过确认和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权利,形成明晰、稳定、可预期的财产权保护体系,使“有恒产者有恒心”,让市场主体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民法典在总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构建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激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活力和创造力。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调整交易关系的各种合同制度,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的各类责任制度,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营造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享受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达。民法典贯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民法典关于生命无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性别平等、尊重隐私等内容,丰富了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有利于推动社会道德观念的进步。民法典规定英烈条款、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保护善行义举,维护社会正义,倡导优良风尚,鼓励人们争做好人。民法典还规定“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处。民法典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重家庭、讲仁爱、促和谐的伦理精神,引导家庭和睦相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民法典要求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引导人们慎重对待婚姻关系。民法典还规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被监护人的原则建立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全面细致地保障未成年人和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民法典是权利的宣言书,彰显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涉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秉持对人的全生命周期保护理念,确立或完善了胎儿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老年人利益保护、死者利益保护等规则,形成了对自然人“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关怀。民法典独具特色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对包括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内的人格权保护,健全了从财产到人身、从物质到精神、从生前到身后的民事权利体系,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民法典全面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规定公民可以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保障公民自由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人民高度关切的房屋产权问题,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条规定将续期费用的立法权限保留在国家立法层次,从基本法层面保障公民民事权利,避免了地方立法可能造成的混乱,使得人民基本财产权利享有了很高位阶的法律保护。民法典坚持民生优先原则,体现出对民生的细致关怀。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还对未成年人、老人、妇女等进行特殊保护和照顾,设立各种保护保障规则和制度,表现出脉脉温情,让抽象的权利有了温度。

民法典是权利的救济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强法律保障。民法典不仅是权利的宣言书,还是权利的救济法典。“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民法典的保障下,人们才能感受到权利的真实性,感受到公平正义。民法典构筑起公力保障与私力保障两套保障体系,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全方位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力保障是人民权利的主要依靠。随着人民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不断增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机关应当肩负起立法职责,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行政机关除依法行政,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外,还应当切实履行民法典规定义务。例如,民政部门应当负起保护行为能力欠缺的公民的职责,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在监护人缺位的情形下,要担任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权利;在发生高空抛坠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而受害人又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运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是保障民事主体权益的主要机关。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构,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民法典还具体规定了三大类十余种民事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编织起一张严密的权利保护法网,为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救济。民事主体可以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单独或合并主张上述法律保护形式。

中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全球最新的民法典,既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它既回应了国家和民族的当下关切,也为世界民法发展贡献了自己的睿智思考和独到创见,必将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