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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2-03-16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职院办〔2022〕29号

   

院属各单位: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3月7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30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和省地矿局相关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教辅机构、各教学机构等通用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用房,是指院属各单位行政人员(领导干部和一般办公人员)独立或共用的办公室,不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教师休息室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用房。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对于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配置。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的前提下努力节约办公开支。

  

第六条  本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适当调整标准。

  

第二章  配置原则及配置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学院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一致

  

(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厉行节约、物尽其用

  

)统一标准,先调剂、后购置,从严控制

  

第八条  配置的基本要求

  

(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数量,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相关规定,根据学院现有职工人数限额配置

  

(二)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确需增添其他办公设施的或超标准配置的,应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校主要领导同意后配置。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学院领导干部和职员办公室面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序号

行政级别

办公用房

面积标准

办公设备家具及标准

备注

使用年限

办公设备家具及数量

标准(元)

1

副厅级

≤24m2

台式电脑或一体机1台

≤4000

5年

笔记本电脑1台

≤5000

5年

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1台

≤1500

5年

电话机1部

≤200

5年

碎纸机1台

≤800

5年

办公桌椅1套

≤3500

长期使用

桌前椅2个

≤600

长期使用

1组沙发,包括1个三人沙发、2个单人沙发,1个茶几

≤3500

长期使用

茶水柜1个

≤800

长期使用

书柜2

≤2400

长期使用

2

正处级

≤18m2

台式电脑或一体机1台

≤4000

5年

笔记本电脑1台

≤5000

视需要

5年

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1台

≤1500

5年

电话机1部

≤200

5年

碎纸机1台

≤800

视需要

5年

办公桌椅1套

≤2500

长期使用

桌前椅2个

≤600

长期使用

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1个茶几

≤2000

长期使用

茶水柜1个

≤800

长期使用

书柜2

≤2400

长期使用

3

副处级

≤12m2

台式电脑1台

≤4000

5年

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1台

≤1500

5年

电话机1部

≤200

5年

办公桌椅1套

≤2500

长期使用

三人沙发1个

≤2000

长期使用

书柜1组

≤1200

长期使用

茶几1个

≤800

长期使用

4

科级及以下

≤9m2

台式电脑1台

≤4000

5年

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1台

≤1500

视需要

5年

电话机1部

≤200

视需要

5年

办公桌椅1套

≤2000

5年

文件柜1-2个

≤2000

5年

空调根据相关规定、实际需求和房屋面积配置,分体式空调价格不超过2800元/台,柜式空调价格不超过6000元/台。

8年

  

  

注: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非必须达到的标准;2.本表中所列“使用年限”是指最低使用时间,“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5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最低年限的办公设备、家具等,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3.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不含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第十条 使用大办公室集中办公的单位,可参考以上办公用房与办公设施配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在部门核定后配置。  

  

第十一条  每位工作人员只安排一处办公地点,配备一套办公设备,不得重复配备。确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安排一个以上办公地点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办、国资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校主要领导同意后按需配置。

  

第十二条  副科级及以上干部每人配备一台台式办公电脑;各教学机构教学秘书、学管干事、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各配备一台台式办公电脑,党政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教辅机构坐班人员根据岗位工作按需配置。

  

第十三条  各教学机构教学秘书、学管干事、办公室主任各配备1台多功能一体机(含打印、复印、传真、扫描功能),辅导员每5人配备1台多功能一体机共用,其他机构行政坐班人员根据岗位工作按需配置。

  

第十四条  办公笔记本电脑仅配备于工作必须的部门,原则上每个单位不得超过一台;涉密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经批准另行配置。非特殊工作需要,办公电脑不得配置音箱、耳机、手写笔等附件。

  

第十五条  A3打印机、票据打印机、中高速复印件、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视机、投影仪、扫描仪、录音笔等只配备于工作业务必需的部门。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配置办公用房与办公设备家具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未按程序报批,不得自行购置办公设备家具。

  

(一)申请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由使用单位书面向院办申请,经国资处、院办、总务处共同审核,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按相关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调配。

  

(二)其他办公设施设备等参照以上程序要求配置。

  

(三)使用单位按照物资设备验收程序对所配置的办公设备家具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人员发生变化时,其办公设备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接收新进人员时,可向院办、国资处、总务处申请配置相关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如同时本单位有退休或内部转岗人员,其办公设施相应调配给后来的教职工使用。

  

(二)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动人员,除办公电脑外原所配的行政办公设备原则上不能带入新部门,由国资处统一收回后,再调配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三)调出学院或退休人员,需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组建的办公机构的办公用房、设备家具配置及标准,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配置。临时性工作完成后,其配备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等交由国资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办公设备家具采购、报废严格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使用期间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预算包干经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坚决杜绝人为损坏,妥善保护好公共财产,因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公共资产损失,由使用人或所在部门领导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办、国资处、总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