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管理负责制: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组成。
学生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以及学管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初级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3个档次。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三)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老少边穷山区和农村的学生;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各项制度规定,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赌博;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院系各项活动。
第十条 学生能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各级学生资助工作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我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3)。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各年级(专业或班级)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3),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汇总后,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
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认定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年级(专业或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全年级(专业或班级)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3)和《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表》(见附件4),并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
理意见。学院和各二级学院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对其做出调整,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坚决纠正。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现象,坚决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