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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规范合同行为,防范各类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管理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校长是学院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学院作为法人主体可授权学院其他人员为合同签署代理人。未经学院授权,学院任何单位、个人不准以学院或部门(单位)名义签署合同。

第四条 对外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承办、归口负责、权责对等、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合同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等,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单位)依各自权责管理和办理。

第八条 学院办公室为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院层面合同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单位)和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诉讼及仲裁案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

(三)协调出具学院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合同章使用与保管。

(五)组织合同归档。

(六)每年对学院年度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校长报告。

(七)负责学院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则及管理工作流程、合同示范文本。

(二)承担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内容审核、备案、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监督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建立、移交合同档案。

(五)负责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承办部门(单位)是指合同管理的具体经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和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审核,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二)负责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内容可行性分析论证。

(三)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有关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建立合同档案,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五)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十一条 除学院有关会议、制度等明确之外,学院授权各部门(单位)负责与本部门(单位)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的合同管理: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包括学院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以及学院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办公设备采购、法律顾问聘请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包括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师资培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广告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包括人才培养、实习实训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研究项目、教学会议、教学实习考察、教学资料印刷、慕课制作等),归口管理各教学单位以上相关事项。

(五)科技合作处:负责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课题研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技术合同,校企等合作、科研成果转让、转化等合同,归口管理各有关单位以上相关事项。

(六)财务处:负责包括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包括出租、出借学院土地房屋所订立的合同;社会企业、自然人等投资在校内进行合作经营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归口管理各单位招标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八)总务处:负责后勤服务类、修缮维修类、耗材类、办公家具采购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九)基建处:负责包括基建工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设计、施工、监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安全保卫处:负责涉及校园安全保卫与管理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一)学生处:负责包括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管理事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以上相关事项。

(十二)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以上相关事项。

(十三)信息发展处:负责涉及校园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具有营业创收性质的职前职后教育培训及终身学习类项目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归口管理各二级学院、鉴定所等单位以上相关事项。

(十五)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涉及学院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有关部门、院校签署校际合作交流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十六)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服务等与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其他教学、教辅等单位负责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审计办公室和财务处为合同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审计处负责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合同资金收、付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和签署

第十三条 未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同意,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学院名义或以学院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调查、分析其履约能力,查验、收集其经营证件、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影响重大、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的合同,承办部门(单位)应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和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开展合同咨询论证、合同洽谈、合同审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承办部门(单位)对合同文本、说明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各部门(单位)在职能范围内所签订的常规事务类合同、框架性协议。

重要合同是指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以及对学院声誉、发展、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审签原则

一般合同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律顾问合法合规性审查、分管校领导审签同意后,原则上由学院授权具体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重要合同须经承办部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论证并提供论证报告后,征求学院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审议。经会议审定通过后的重要合同,由校长签署或学院授权具体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合同审签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流程及主要条款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并对相应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院禁止倒签合同。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

学院禁止恶意拆分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

对于倒签合同、恶意拆分合同的当事人,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审签流程

承办部门(单位)合同用印审批,应附拟签合同文本(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XXX合同审签表》和《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四份,至院办加盖学院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合同审签用印应附前期招标或谈判的文件、记录及其他佐证合同条款的相关资料。重要合同,须另附会议纪要等材料。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合同和由学院组织招标的项目合同,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签字。涉及资金收、付业务的合同,须经财务处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外订立合同,一律使用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印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以部门(单位)印章代替学院行政印章或学院合同专用章。学院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办公室应严格用印签批程序,明确专门保管人员,建立使用台帐。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监控,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承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承办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积极收集证据。

第五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承办单位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洽谈、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方当事人资质材料、校内审查文件、会议纪要、交货凭证、验收文件、往来函件、数据电文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并作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登记管理,填写《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台账登记表》,并于每年年底报送学院办公室建立总台账。

第三十条 合同档案应当按照学院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学院和师生利益的,以及未经校长批准、授权以学院名义和校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私自使用印章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因个人过错导致学院承担违约责任的,其相关违约责任和赔偿,由承办人自行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业务和工作职责范围内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合同审签表,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

2.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台账登记表



上一条: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