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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7-20    浏览次数: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肃公务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除外事活动以外的各类公务活动,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实行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分级负责。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牵头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院属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学院纪检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

因邀请相关人员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国内公务接待进行统筹安排。

学院层面接待工作,如厅局级以上领导、团组等接待任务,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承办,按规定提出接待工作方案并报批,相关单位配合。

其他来校的公务活动,原则上按照业务对口原则,由对口单位按照规定提出接待方案,填报《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经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对口单位负责承办。

第八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单位所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院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协议酒店(含符合规定的民宿)、定点场所或者学院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除工作需要外,本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接待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1次。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或桌餐,应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和要求。

(一)严格控制用餐标准。用餐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天(不含酒水)。

(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菜肴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公务接待中,一律不提供烟酒。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单位安排车辆的,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鼓励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或租赁车辆出行。选择租赁车辆时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举行会议以及举办论坛等大型活动,需要邀请来宾参加的,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接待经费来源,并参照上级有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实现公务接待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分管院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七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接待费的审核报销。接待承办单位凭接待凭证据实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菜单(自助餐、冷餐等无需提供菜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院办公室应当会同财务处、审计办、纪委办,加强对学院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学院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公务接待必须在学院“三公经费”预、决算表中如实反映。学院办公室要会同财务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内信息公开栏等途径,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纪委办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涉外公务接待,参照上级单位关于外宾接待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外事办或者国际交流中心牵头,负责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校企合作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来访人员,可凭借邀请函或相关活动通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会同财务处、审计办、纪委办等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职院办〔2022〕104 号)废止。


附件:1.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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