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及《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为组长, 二级学院学管、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认定标准设置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3个档次。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发放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安徽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档标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4)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能够很好的完成工作,且在各二级学院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9月,学院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受资助具体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每年国家助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校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考试、考查作弊者;
(9) 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10) 旷操5次及5次以上者;
(11)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进行认定,组织评审,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完成评审工作后将名单报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助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同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违纪处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结果材料包括:1.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申请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根据《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通过办理的银行卡每年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妥善处理评选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受资助学生建立专门档案,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校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