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我校根据各学院在校本专科生人数、表现优秀学生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分配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长任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书记、辅导员组成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各班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各班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拟定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基本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尊师重道,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无违纪现象;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考评成绩达到我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的基本要求,并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称号的同学;
(6)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7)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事业,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每年9月,学校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本学院各班国家奖学金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上报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国家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申请学生填写的《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格式报送学生处。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院、系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2)有一门功课不及格者;
(3)考试、考查作弊者;
(4)体育锻炼成绩不合格者或旷操5次及5次以上者;
(5)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6)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或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奖学金评定结果的材料包括:1. 各二级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及《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电子版和纸质版);2.各二级学院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及班级综合测评表(加盖本学院公章)。3.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自己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
第十三条 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经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并计入其个人诚信档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国家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院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各二级学院,学生处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各学院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