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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安徽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安徽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处等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为成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  二级学院书记、辅导员组成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条  各班要成立国家励志学奖学金评定小组,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和两名非干部学生组成,辅导员任组长。根据回避原则,被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不能进入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院学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4)家庭经济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在各二级学院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名单中;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30%,获得过“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班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奖项其中一项或多项者

(6)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7)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每年9月,学校根据省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根据我校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各二级学院具体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充分讨论下,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并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对评选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名单及申请学生填写的《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格式报送学生处。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7)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及处分者;

(8)在公寓管理、内务卫生等方面违反校纪校规者;

(9)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

第十二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我校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的国家励志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所在班级国家励志学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完成评审工作后上报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奖学金学生候选名单汇总审核,经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结果材料包括:1. 学生的申请及《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学金申请表》2.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单(加盖本学院公章);3.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材料。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定材料(含学生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上报的材料必须属实。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银行卡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同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时,要严格按照评审办法执行,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的二级学院,学校将追究二级学院负责评审人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