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3-04-08 点击数: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团体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团体的管理,保证学生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使其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在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依据自身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校内学生组织也称为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由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四条 学生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团体必须以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为目的,培养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提高综合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娱乐性、健康向上的第二课堂活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

第五条  校团委通过学生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管中心)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管理,由学校配备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团体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六条 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学生团体以大学生素质拓展为主线,以“服务、协调、引导、监督”为宗旨,积极组织、协调各学生团体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以推进素质教育和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广大学生和学校中心工作。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 我院在籍大学生20人以上联合发生,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自愿接受校团委指导和社管中心的管理,遵守学生团体管理制度。

(二) 学生团体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的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学院党总支、团总支、学校职能部门等。

(三) 一名相对固定的教师愿意担任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 50人以下的团体最多设置一名指导老师;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团体最多设置两名指导老师;超过100人的团体最多设置三名指导老师。

(四) 有规范章程。

(五)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社管中心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学生团体筹备申请书

(二) 学生团体章程草案

(三)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

(四) 发起人学生证复印件。

第九条 学生团体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件:

(一) 总则

(二) 会员

(三) 组织结构

(四) 部门及其职责

(五) 管理人员的产生和罢免

(六) 经费管理和使用

(七) 章程的修订

 社团财产的处理

(九)  附则

第十条  学生团体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申报人须上交社管中心申请材料一份。

(二) 社管中心对成立该团体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并通知学生团体申报人领取填写《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校团委;

(三) 校团委在社管中心意见基础上,审核材料并对发起人面试,签署意见,审核是否通过;

(四) 审核通过后,社管中心收齐全部有效文件,校团委发布公告,团体方可成立。社管中心同时将《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安保处,社管中心,校团委备案;

(五) 新成立的团体由团体自己拟定团体成立大会方案,报指导老师和社管中心通过后两周内,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社管中心的监督下召开新团体成立会员大会,通过团体章程;

(六) 未经以上程序审批擅自成立团体将视为无效,并由校团委发布公告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学生团体指导教师的聘请

(一) 指导教师须为我院注册的正式教师,院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一般不得担任;

(二) 聘请指导教师要能对团体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并要求对团体管理者进行业务培训

(三) 团体在拟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先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并在《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成立申请表》上签字,再由该指导老师所在院系团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管中心、校团委批准后登记备案,并由社管中心在校团委指导下向指导老师颁发聘书正式聘请为指导教师

(四)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管中心提交《团体信息变更申请表》,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团体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 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

(二) 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没有别于其它团体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届满,团体的人数未达到原定最低限额的;

(六) 没有明确的活动目标的;

(七) 没有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 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第十三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团体,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团体,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成立的申请,社管中心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管中心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团体注册、招新、变更及注销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社管中心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社管中心更好地掌握各团体的情况,并填写《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注册登记表》,在表中应写明团体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附相关材料。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团体,参照第八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在学期末要提交本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主要团体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管中心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团体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管中心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团体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注册情况等材料交社管中心备案。如虚报招新数据的,将不得评为优秀团体,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如有发生信息变更的,需提前1周向社管中心提交《学生团体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自行解散,并报送社管中心和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管中心将令其强行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背离团体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挂靠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团体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章 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成员应接受团体的定期注册。团体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团体,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学生会社管中心投诉或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是该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定于每年六月份)。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团体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 修改本团体章程;

(四) 监督本团体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社管中心,主动接受社管中心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是团体会员大会领导下的团体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团体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指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团体实行会长负责制。

第二十九条 为避免团体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1名、副部长不得超过2名。

第三十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只能由团体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校团委与社管中心公选任命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需要报指导老师、挂靠单位、社管中心和校团委通过后,方能生效,并由社管中心统一发布竞聘结果。团体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团体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团体会长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 学习成绩较好(综合测评或学业成绩在本班级或本专业属中上等);

(三) 入会时间满一年,曾任该团体学生干部;

(四) 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课程不及格的;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校团委、社管中心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团体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其它不宜担任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团体活动规程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团体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收费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五条 各学生团体活动内容应与自己团体性质相适应,不应超越自己性质所规定的范围,严重超越活动范围经提醒仍不整改的团体,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不得收取报名费、参赛费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除因团体参加学院指定的大型活动或社会重大活动、院外重大比赛,并经校团委批准外,团体会员在团体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不得请假或旷课,因擅自参加本团体活动而不上课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团体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申请,在社管中心备案,按要求上交《团体活动策划书》、填写《团体活动申请表》。未经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团体活动。不经批准任何团体不得以“校团委”和“社管中心”的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将以公告方式予以禁止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任何活动应主动通知并接受社管中心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视频)交社管中心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生团体举办下列活动,须经团体挂靠单位以及指导老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由社管中心复核,报校团委批准。

(一) 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等;

(二) 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的活动;

(三) 收取费用的比赛、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四) 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社会调查的活动;

(五) 与院内其它单位或院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六) 两个以上(含两个)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七) 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八) 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不得组织除本协会会员之外的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院外活动。学生团体组织本协会会员出游等院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在活动举行两周之前,提交《团体活动策划书》。活动申请须经团体挂靠单位及团体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后,团体方可组织外出,外出时须有1名以上相关老师带队;

(二)  在活动结束后,团体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总结和安全情况报告社管中心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未经校团委批准擅自举办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院外活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若因违反规定,未经过批准擅自组织实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其责任由团体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团体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该团体及学生干部参与本年度的任何评优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团体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团体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团体活动。团体活动的责任由团体自行承担,团体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团体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学院相关规定。需要提前向社管中心申报,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横幅的团体活动视为违规,一律撤除张贴通知、广告、横幅等,并给予通报。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团体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团体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团体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学生团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社管中心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团体的成立、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团体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对学生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 其他应由社管中心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团体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社管中心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社管中心更好地掌握各团体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团体,将按本条例第八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团体可以制作本团体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社管中心监督其使用,团体的印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社管中心批准后,自行刻制,并报社管中心备案。

第五十条  学生团体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管中心审查通过。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团体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团体建立网站(主页)须向社管中心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七章 学生团体财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团体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并设专人负责财务。团体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团体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采用收付记账法,设置简易账簿(包括日期、科目摘要、收入、支出、经手人、余额),遵守财务制度,接受社管中心的检查和抽查;

(二) 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证;

(三) 在学生团体负责人换届时,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将账本交至社管中心存档备查。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团体财产为团体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团体的财产,亦不得在团体成员中分配。团体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指导社管中心负责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所有团体一律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经营性单位宣传。未经批准,所有团体一律不允许与院外任何单位签订协议、接受赞助,违者将追究团体及组织者责任。

第五十五条 社管中心将对各学生团体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团体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

(一)  未经批准,私自以学院、团委、社管中心及团体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  其他弄虚作假,谎报经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的。

第八章 学生团体奖惩制度

第五十六条 社管中心每年对在籍的学生团体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原则上在每年的3-4月份完成。根据评估结果校团委将表彰一批校级优秀学生团体,并对优秀学生团体负责人进行表彰。

第五十七条 对团体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整改、强制解散(取缔)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团体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团体,社管中心有权将其解散,被勒令解散的团体,团体负责人承担善后责任。

(一) 机构疏于管理,活动组织不力,会员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利用团体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活动的;

(三) 侵占、私分、挪用学生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四) 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五) 不按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

(六)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团体公开活动的;

(七) 一个学期内无一次会员大会的;

(八) 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由社管中心召开的团体例会的;

(九) 未将新产生团体负责人及时上报指导老师、社管中心和校团委批准的;

(十) 招收新会员、开展活动不提前报批的;

(十一) 逃避社管中心对团体活动、会员大会、选举大会、成立大会的监督和考核的。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团体注销后的财产,先上报社管中心,由校团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学生团体的变更和注销,社管中心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六十一条  学生团体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每年3、4月份进行),成立满一学期的学生团体均需参评。评定分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校内各类各级学生团体。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第六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的章程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该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行。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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