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4-08 点击数: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规范协调发展的人员,负责学生社团在思想教育、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活动开展等方面进行具体指导。指导教师的工作是学生社团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必备条件,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配备工作,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任办法

第二条 指导教师须为我校的正式教师,院外人员、学生、客座教授、访问学者、退休教师一般不得担任;

第三条 社团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教师须经教师本人及挂靠单位同意。

第四条 社团在初次聘请指导教师时,须向校团委上交指导教师个人简历,个人简历应由该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特长,熟悉并热爱学生社团管理工作,富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经社团申请、所属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批准后聘请,并在校团委备案。

第六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客观因素,例如退休、调动、轮岗等原因确实需要变更的,由社团提出申请,提前联系好新的指导教师后,填写《社团信息变更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挂靠单位、二级学院等部门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校团委每年上半年对社团开展学年工作考核,考核结束后,统一发布新一学年社团指导老师聘任招募公告,此时我校正式教师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成为社团指导老师或变换指导老师。在指导老师任职期间一般按照第六条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

第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引领工作,要切实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到各种活动中,寓教于乐,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十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开展各类活动的职责,为保证学生社团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指导学生社团各类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个学期至少对所指导社团召开两次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思想动态和活动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至少要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活动一次。

第四章 考核和续聘

第十三条 每年上半年,根据社团审核注册提交的材料和实际社团活动开展情况,校团委对社团和指导教师的社团指导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根据考核情况,考核合格的社团,由校团委向该社团指导教师颁发聘任证书或出具任职证明;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将通报挂靠单位,同时要求该社团限期整改,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社团指导教师经历将不予认定,不予颁发聘任证书或出具任职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本条例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


共青团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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