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处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职院资[2022]159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公有房产出租出借行为,现将审议通过的《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21130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我院公有房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和规范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有房产是指除职工住宅以外的产权属学院所有的全部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各种构筑物,学院实际占有使用的非产权房屋和建筑物。

学院在院属土地上的自建房、临时设施以及其他附属配套建筑均纳入公有房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出借,是指学院在确保教学、科研、办公、后勤保障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符合条件的房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依法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公有房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四)出租出借后可能破坏或影响校园环境和秩序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学院公有房产的出租出借,必须严格依照安徽省财政厅及主管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第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公有房产对外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也不得擅自搭建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对出租出借公有房产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二)会同总务处调查统计可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产项目,制订房产出租出借计划;

(三)负责核定出租出借公有房屋的位置、面积、使用状态、用途和租金等;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出租、出借房产的报批或报备审批手续;

(五)拟定与房产出租出借相关的房产租赁或借用等合同的格式文本与条款;

(六)组织房产出租出借的公开招租工作;

(七)代表学院与房产承租或借用方,签订租赁或借用合同;

(八)定期监督检查房产租赁或使用情况;

(九)负责收缴承租(借)方租金;

(十)对出租出借的公有房产进行登记建档,做好每年度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代表学院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房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法律纠纷;

(十二)其他与房产出租出借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出租出借公房运行安全的管理;

(二)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水、电、屋面防水等日常维护修缮;

(三)负责出租出借房屋的水、电等费用收取;

(四)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对承租或借用方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并及时处理相关的问题;

(五)负责协调、监督承租方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六)其他与房产出租出借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的房产出租出借合同及相关材料,收取或确认已出租出借房产的租金收入。公有房产的出租、出借收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审批管理

第十条 学院用于出租出借的公有房产必须在保证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或不适合用于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方可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会同具体承办单位对学院的房产资源进行梳理,在确保学院房产资源优先满足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及后勤保障需要的前提下,制订房产出租出借计划。

第十一条 对于计划纳入出租出借范围的房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规定,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提请院党委会审议。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

第四章 招租与签约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出租的房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十三条 出租竞价成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督促承租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保证金及签订出租合同。

第十四条 出租合同以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出租合同为样本,合同内容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出租合同经审核后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签订和管理。

第十五条 出借合同的签订借鉴出租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房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3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并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出租出借合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房产出租、出借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承租方、借用方提前解约或因违约房产被提前收回的,在纠纷处理完成后。拟继续对外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办理公有房产出租出借审批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总务处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安保处应加强对出租、出借房产的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应确保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承租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和师生生活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 总务处须严格监督房屋用途。承租方、借用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严格遵守租赁、借用合同的规定,若有违法行为并拒不纠正的,学院有权无条件收回出租出借房屋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格按照租赁、借用合同,督促承租、使用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除政策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承诺,亦不得擅自对应收的违约金进行减免。

第二十二条 因政策规定或特殊原因需对承租单位进行减租或减免违约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拟定建议方案并报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房产的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院财务处。原则上由承租单位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打印的缴款通知单直接上交省财政。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出租出借房产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对房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敦促其及时改正,对于可能导致学院重大损失或给学院造成不良声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批评和追责。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审批私自出租出借学院公房的,学院将收回公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私自搭建房屋出租出借的,学院将收回或拆除出租出借房屋,追缴土地资源占用费,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院公房作为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一经发现,学院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条款中如有与上级部门发文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发文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