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院资〔2017〕131号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现将《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6月23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工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学院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形式与范围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学院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学院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学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院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院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学院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对学院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无使用价值、长期闲置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仪器设备替代的;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转移;
(三)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不符合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或主管部门要求强制报废的资产;
(五)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维修成本超过时价的1/2,无修理价值的,确需报废、或被技术淘汰的资产;
(六)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
(八)危房、或根据学院整体规划及市政部门的城市规划要求,必须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的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院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资产处置办公室和资产处置鉴定专家组,资产处置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全院资产处置的实施和管理,资产处置鉴定专家组代表学院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
第七条 资产处置鉴定专家组成员由院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必须由相关或相近专业三名及以上专家签字认可。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报批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报批程序
(一)学院各单位需处置资产的,由资产使用人提出申请,应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
(二)实验(实习实训)室进行整体报废或更新的,应由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申报工作;
(三)单价1万元(不含)以下或批量10万元(不含)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使用管理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等组成鉴定小组,对拟报废、报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后,填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1),报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院资产处置鉴定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四)房屋及建筑物的报废,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并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并正式行文后,连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市政建设、学院建设规划的相关资料、危房鉴定材料等)报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
(五)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汇总已复核和鉴定的材料,报经学院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讨论通过后,提出处置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主管部门对学院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七)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转报的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八)学院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复,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由省财政厅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挂网公开拍卖。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由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转至我院账户;
(九)由学院自行处置的报废资产,由资产处置工作办公室对外公开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直接交院财务处。财务处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调账。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在资产处置完毕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九条 审批权限
根据资产原值的多少,实行逐级审批。
(一)单项仪器设备原值低于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厅局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需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无论原值多少,一律经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时应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预处置的资产明细帐;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固定资产卡片》;
(三)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盘亏资产及非正常损失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第六章 资产处置要求
第十一条 资产的报废处置办法
(一)报废资产由资产处置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报废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单位可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拆零利用;
(三)报废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议价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报损、报失的管理
资产的报损、报失须经有关专家分析确认和相关职能部门鉴定,凡系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和丢失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后,进行报损、报失处理。
第十三条 出售、出借和捐赠资产管理
(一)资产出售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逐级报批。
(二)学院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借,确需对外出借,必须签订出借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并按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出借单位要按协议归还日期催还,并负责检验,确保资产完好无损。
(三)资产捐赠是所有权的无偿转让,必须严格报批手续。
第七章 资产处置时间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报损、报废原则上每年五月初和十月初集中进行两次,房屋建筑物及车辆的报废根据缓急情况可随时进行。
第八章 资产处置责任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与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处理或拆卸学院资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处置学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