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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5-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学院党总支部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实行例会制度,两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或提前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和主持, 涉及教学工作、行政管理方面问题等由院长主持。会议由总支部组织委员或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总支组织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记录,涉及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工会分会主席也应列席。必要时,可适当扩大与会人员范围(列席),扩大的范围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同时参加。若遇紧急、重大需表决的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参会,参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可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主持召开会议。

第八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成员应在会前书面或电话向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总支部书记、院长商议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十条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到会成员同意。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

第十二条分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经正职同意可以决定的一般事项,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情况不清、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暂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在学院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

(二)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关乎学院全局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大问题;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德育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学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日常管理以及招生、就业、党员发展等工作;

(五)拟定和实施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讨论聘任、解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审议学院教职工的收入分配、福利待遇、考核方案及奖励等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确定预算内大额度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审批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支出较大的临时项目;

(七)研究以学院名义向上级组织提交的重要建议和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向上级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等;

(八)审议与国内外校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开展社会服务以及学院对外的重大合作事项;讨论教职工出国(境)问题;

(九)讨论和研究学院的离退休工作和有关学院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等群众组织的重大问题,研究教代会、团代会和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的办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关系维护学院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讨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其他需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议事程序与纪律要求: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提出拟研究的议题及工作方案在会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基本共识后上会,不能取得共识的可暂缓上会。尤其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超过50万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相关工作方案应在会前经书记、院长共同审阅同意才能列入议题。

(二)会议讨论决策时,主持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主持人应末位表态。若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出现较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但应有明确的说明。


(三)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四)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人事、职称及奖惩等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应主动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五)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五条凡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做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应无条件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党政联席会的决定,或未能按照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在执行过程中,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要及时向正职汇报请示,正职要支持副职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院长或书记征得党政联席会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在个别领导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及时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做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要指定工作人员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印发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要及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以会议纪要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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