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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职院资〔2020168



院属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将审议通过的《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20128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09号)及主管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和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各种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经济法律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资产从入到出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到“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管有力”。

第六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院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部门和决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院各类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领导全院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资产管理工作;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院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按照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对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依照学院党委工作规则办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负责统一管理全院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管理规章制度,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定,并于通过后组织实施;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

(三)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学院土地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参与学院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帐卡管理、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学院采购项目的验收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资产数据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向院领导、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指导院内各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 学院根据资产类别,实行归口管理,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实行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

(三)负责办理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全院资产明细账,定期组织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学院不动产的产权管理;

(四)负责学院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日常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并确定一至两名兼职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具体执行学院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配备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应结合学院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后勤服务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

第十四条  学院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省财政厅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采购、验收、入账等程序。

第十六条  购置土地,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无偿调入、奖励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院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配置的各项资产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计而已投入使用超过六个月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

第二十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要按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要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人为障碍性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对在用固定资产实行一年一次清查盘点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和分户明细账;

(二)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分类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以使用部门为单位设置分户、分类明细账;

(三)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按资产分类、存放地点、使用人等建立明细账;

(四)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对使用部门的台账进行一次核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处每月按固定资产分类与财务处对账一次。

第二十四条  根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对某一部门使用效益不高或闲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进行调剂。任何个人或资产使用部门均无权自行进行资产的调剂。

第二十五条  学院调动、离职、退休人员应办理资产的转户、核销手续。凡调离或退休人员,需持人事部门开具的离校手续办理通知单或退休预通知,到本人所在单位办理资产转户、核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实;学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岗位变动的,应在新岗履职前与原部门办理资产变更手续。未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人员,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本人管理或使用的资产,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应按其保管或使用的资产原价,作出经济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学院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校内审批后,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资产处置前,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处置表,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三十一条  对因丢失、被窃、保管或使用不善等引起的资产损失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后明确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财务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学院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院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学院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及财政厅与主管厅局资产清查通知或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应按照学院统一要求,及时录入、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时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告形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四十五条 学院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

第四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八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规定(职院后[2008]120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公有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